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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旅游纠纷、游客索赔程序
2007-2-19 来源:***日报 作者:不详

  “五一”黄金周将至,当您准备利用长假外出旅游时,有必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常识,以便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遇到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旅游纠纷面面观

  旅游纠纷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一是游客与景点工作人员发生正面冲突。这类纠纷并不多见,但一旦发生,往往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二是游客在旅游景点受到意外伤害。尽管旅游单位也许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主观上存在过失也应由旅游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以前发生在济南野生动物园的猴子抓伤游客一案,就以公园作出***而告终。三是旅行社偷工减料,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不符。旅行社提供服务时减少项目,降低档次:出发前说好住三星级宾馆,但真正入住的却是又脏又破的招待所;饭菜质量较差,而且吃不饱;对于景点安排只是蜻蜓点水,半小时甚至十几分钟就草草了事,购物却安排半天时间。四是在景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近几年,旅游购物投诉主要集中在高档商品上,尤其集中在珠宝首饰、电脑、照相和摄像器材等产品上。

  旅游投诉索赔的范围

  当遇到以下七种情形之一时,游客应当及时投诉索赔:

  一、旅游经营者单方违约。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游客应立即交涉,或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投诉。

  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等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

  三、旅游经营者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馆没有安全保障,致使游客财物被窃;游客赴景点游览,旅行社未尽保管责任,致使游客物品损坏、丢失、被窃等。

  四、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五、旅游经营者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游客费用等。

  六、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如一些导游人员把导游变成“导购”,哄骗游客到某商店购物,从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费等。

  七、其他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

  旅游者索赔的条件及程序

  条件:索赔请求人应是旅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有明确的侵权旅行社;有具体的***请求;有证据材料;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范围。

  程序:***请求人应向旅游质监所递交写明下列要件的***请求书:请求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单位及联络方式;侵权旅行社的名称、参加旅行团的团名及出发日期;***的要求及理由;有关证据材料。质监所接到投诉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对符合条件的***请求,质监所应要求侵权方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主动与***请求人协商解决纠纷,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对协商处理失败的,质监所应提出***处理意见,责成侵权方对游客进行***,或直接动用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游客进行***。

  行***复议程序:***请求人对质监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旅游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一年。逾期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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