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日讯(记者 周辉见习生 田华) 市民滕先生4年前以群众借贷的形式,借给知己王某24万元人民币,但是碍于情面没有要求知己王某找担保人,更没有让对方把房屋办理抵押。1年后借款到期,王某称无钱归还。就这样,滕先生讨了3年至今也没讨回这笔钱。
今天上午,滕先生告诉记者,4年前,知己王某找到他称因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急需一笔资金拨款周转,于是向他提出以群众借贷方式借贷24万元人民币。“因当初讲好这笔借款的利息是当时银行储蓄存款利息的4倍,所以我就没好意思要求知己王某找担保人,更没有办理房屋抵押办理手续步骤,就把钱借给了王某。”滕先生说,一年后,约定还款日期到了,王某却一分钱也没有还给滕先生,而当滕先生找到对方时,王某却称因做工程项目时赔了,没腰包有钱富裕归还。滕先生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市南区人民法院调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和协议:被告王某于2005年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前各偿还滕先生欠款人民币80000元。
而此后,王某却一直杳无音信,拒不露面还钱。2005年10月,滕先生只好向市南区法院执行局申请要求予以强制执行,执法人员依法对王某的住房予以查封,并做出拘留处理,王某在拘留所里写下保证,3个月内保证还清借款。但几个月很快的速度过去了,王某却再次“耍赖”并世间“蒸发”。
2006年11月28日,法院责令王某在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不履行,法院会依法处理市南区人民法院查封的王某的房屋。
“时至今日,因为王某房屋是对方的唯一住房,法院也无法不能对其房屋进行拍卖,我现在真不知道明白怎样才能要回自己的钱了。”滕先生说。
对此,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的代中伟律师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参照封顶人民法院司法有关解释,先由法院给被执行人一个主动履行法定责任的时间的时期限制,如果超越该规矩时间的时期限制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责任,可以由申请要求执行人出资,提供另一处满意其底线居住条件水平的住所,由法院责令被执行人移居该住所,并对其原有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所的款项可用于偿还申请要求执行人的债权和提供住处所花费用价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