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5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 为增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搭配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本市行***区域内的***、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矩。
第3条 本市对养犬执行严厉管理、限管结合搭配的方针,***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和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遵守。
第4条 本市各级人民***负责本规矩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以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全方位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带领犬外出等动作行为。
有关行***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照任务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关联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动作行为和因养犬而损坏市容环境卫生动作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查处无证养犬、违法带领犬外出等动作行为;
(3)工商行***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4)卫生行***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疾病患者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5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以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同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6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规矩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条款,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条款。
第7条 本市东城市地区、西城市地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决定,可以依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决定,可以依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8条 本市行***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寝室区阻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同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阻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确定,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可以在重大节假日休息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阻止遛犬。
区、县人民***可以对本行***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阻止养犬、阻止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阻止遛犬的区域。
第9条 本市执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养犬。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的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衡量标准条件,由畜牧兽医行***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
文物维护单位、危险和风险和危险性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需到单位所在地公安***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水平: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说明;
(二)有完全民事动作行为本领;
(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4)住所在阻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二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赞同。对符合养犬条件水平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水平的证明说明,并和其签订养犬责任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水平的证明说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说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的养犬登记证后,带领犬到畜牧兽医行***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治理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同要求由公安***予以公告。
第十3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身体重量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避孕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一般管理区的收费衡量标准条件,由区、县人民***根据实际状况确定。
养犬缴纳的费用价钱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以同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价钱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4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登记***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移动到重点管理区养殖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水平,并自移动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养殖饲养地登记***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5条 养犬人丢失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申请要求补发。
第十6条 犬死亡失去生命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办理注销办理手续步骤。未办理注销办理手续步骤的,不的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养殖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办理注销办理手续步骤。
第十7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矩:
(一)不的带领犬进入市场、商店百货、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的带领犬乘坐除型号为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带领犬乘坐型号为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的驾驶员赞同,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3)带领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状况确定阻止带领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4)带领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带领犬人应当带领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青少年;
(5)对烈性犬、大型犬执行拴养或者圈养,不的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6)带领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带领犬人应当立即去除;
(7)养犬不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引导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办法予以制止;
(8)定期为犬注射预防治理狂犬病疫苗;
(9)不的凌辱、遗弃所养犬;
(十)严厉履行养犬责任保证书规矩的其他责任。
第十8条 犬侵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将要被伤者送至医疗***部门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价钱。
因养犬人或者第3人过错。致使犬侵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3人应当负担被侵害人的所有医疗费用价钱,并依法***被侵害人其他损失消耗。
第十9条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同时送交公安***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办法,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觉狂犬病等疫病的单位、个人应当同时向区、县畜牧兽医、卫生行***部门报告;市和区、县人民***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紧迫灭犬等防治措施办法。公安***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出卖,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部门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的畜牧兽医行***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备案。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阻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出卖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 养殖、销售出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下列规矩:
(一)对养殖的犬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治理接种,经预防治理接种后,由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具动物健康免疫证;
(二)销售出卖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说明;
(3)不的将养殖的犬带出养殖饲养场地的环境地面。
第二十二条 阻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和养犬和从事犬类经营活动关联的证件、证明说明。
第二十3条 对违背本规矩的养犬动作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同时处理。
第二十4条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和委员会申请要求调和,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申请要求调和的,人民调和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和。
人民调和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和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5条 公安***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资料,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
养犬人因违背本规矩,被公安***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5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年检状况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
第二十6条 对违背本规矩第8条、第十条第一种什么样的款式、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养殖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同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7条 对违背本规矩第9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8条 对违背本规矩第十4条、第十5条,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9条 有下列动作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重大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背本规矩第8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背本规矩第十7条第一项、第二项,带领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型号为小型出租汽车的;
(3)违背本规矩第十7条第3项,乘坐电梯的;
(4)违背本规矩第十7条第4项、第5项,带领犬出户的;
(5)违背本规矩第二十一条第3项,将养殖的犬带出养殖饲养场地的环境地面的。
第3十条 对违背本规矩第十7条第6项,带领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去除,损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第3十一条 对违背本规矩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二条,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行***部门依法处理;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处理。
第3十二条 负有养犬管理任务的行***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以同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任务,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任务的行***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动作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重大的,给予行***处分:
(一)对符合本规矩条件水平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执法检查中发觉的疑问和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动作行为的。
第3十3条 市公安***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养殖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同无主犬。
公安***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公坏处理。
第3十4条 市人民***和有关行***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规矩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档。
第3十5条 本规矩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4次会议经过的《北京市严厉限制养犬规矩》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