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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开动物诊所可罚3万
2008-4-2 来源:新文化报·新文化网 作者:杨益

    本报讯(记者  杨益)  昨日7时,吉林省和长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长春市动物检疫站,在皓月园区向动物饲养场(户)、经营者宣传《动物防疫法》。

  据介绍,2008年起,全国施行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要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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